丰东资讯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丰东资讯
丰东律师事务所张应国律师:应诉方式的选择虽然不能决定案件的成败,但能引发裁判者向正义的方向思考—孙杨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案
发布时间:2020-03-05   分享到: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上诉国际泳联(FINA)和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举行。孙杨要求向全世界公开听证会过程,听证会全程近十个小时。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仲裁结果,孙杨被禁赛8年。


减缩的中性事实过程



    2018年9月4日晚,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检查人员来到孙杨住处,对孙杨进行检查取样(血样、尿样),其中一名检查人员(庭审中被称为主检官)出示一份国际泳联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里没有检查人员姓名以及被检查对象(孙杨)的姓名。孙杨认识持授权委托书的检查人员,该检查人员在2017年被孙杨投诉过。孙杨当场签署了兴奋剂检查单,配合了抽取血样,血样用外包装试管封存并放置在检查人员带来的设备中。尿液提取没有完成。期间,其中一名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拍摄,孙杨对检查人员身份产生怀疑,于是与游泳协会工作人员和队医巴震通电话,之后巴震医生来到事件现场。血样试管被人从设备中取出。孙杨母亲叫小区保安找来工具,通过工具将血样从外包装试管取出,外包装试管被检查人员带走,血样现留在孙杨处。整个事件持续时间有数小时。


应诉方式的选择



孙杨在该案应诉时频频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情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这与应诉方式的选择存在一定关系。

孙杨方应诉认为:

1、检查方人员身份非法(血检官、尿检官无授权或资质),其无权进行检查取样(应诉主张为无效检查);

2、抽取、封存的血样没有带走是检查方自愿同意留下(应诉主张主观意志不违规);

3、过程中没有不适当的言行(应诉主张行为合规)。

点评:此种应诉方式要么逻辑推演难以完成、要么难以或无法举证证明陈述事实,因而导致矛盾重重。

很简单的推演,既然理由合规、过程行为适当、友好,那么就不会出现本案争议。但对方已经以诉讼的实际行动表明,当时非自愿留下血样,那么,关于当时对方的主观意志主张,孙杨方难以拿出证据?如果不能,必然会向着在事件过程中存在不适当言行的推演。因此,此种应诉方式,不仅会让裁判者产生会对孙杨方事实行为方面陈述的产生怀疑,而且还会给裁判者留下孙杨方当时对于规则理由的认知也不属于内心真实认知的印象(无论该认知是否正确),因而就难以激发裁判者对孙杨方关于检查人员身份不合规、不合理质疑这个方向的更深层次思考。


思考


本案庭审时间虽然很长,但是,笔者认为,核心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是三名检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国际规则?

对于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在具备无争议判断条件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主体身份或资质问题,不是法律理解或适用的难点。对于此争议,如果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因运动员或工作人员的认识出现争议并提出质疑可以理解,但是,在专业人员参与的上诉审理的程序中,对此问题如果仍然不能准确把握,不能给出准确的依据,这样给裁判者无非会留以下两种可能的印象,要么是律师顾问的业务不精,对于规则把握不准;要么是为某种可能存在的行为坚持理由。

本案在庭审中孙杨以检查人员的穿着打扮、在现场拍摄等理由,质疑检查人员身份,强调没有证件,这种质疑和辩解方式难以说服裁判者。出现此种情况,笔者推测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种,一是律师团队对于检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国际规则未做出准确的判断;二是律师团队没有与孙杨方充分沟通或者未能统一意见。

关于此方面问题,IDTM的律师通过两个方面,反驳孙杨方的主张,一方面通过专家证人,阐述全部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资质和授权的国际规则属于指导性规则,非强制性规则;另一方面通过提交孙杨职业生涯180次以及其中在IDTM60次的检查取样经历,证明此次检查与以往检查并无不同,进而反驳孙杨为何仅对此次检查提出质疑。对方律师的此种质疑的方式,明显会引导裁判者和他人产生对孙杨不利的猜想。

如果孙杨方主动举出职业生涯180多次的检查经历的证据,举出在陈述中所述的比赛七天其中有五天需要配合检查取样经历的证据,举出IDTM60次的检查取样却无法识别或核实检查人员身份的证据,据此质疑不合理、缺乏严肃性的授权方式,质疑随意性的人员组合以及缺乏严肃性的检查行为,同时提出以前几十次的配合但并不能代表永远合理的反驳观点,提出此种似乎在维护体育精神但却在挑战人性错误做法的观点,如此陈述,就更好的表达出孙杨在庭审中所述,即给运动员最起码的尊重,由此可能会激发裁判者更深层次的思考。但是,孙杨方对此方面证据似乎没有进行很好的预判和准备。

另外,孙杨方有无咨询过医护方面的专家,通过对当晚现场抽血、封存等程序进行现实回想,检查确认在实际操作的技术层面是否存在违规或瑕疵,此方面的任何一点小瑕疵,远比检查人员的穿着打扮的说服力强。

第二个方面,谁决定留下血样?促成该决定成为既成事实的因素或行为有那些?

IDTM检查人员一行三人来检查取样,血样已经抽取、封存、装箱,如果没有其它合理理由或因素,IDTM的检查人员自行决定留下血样或自愿同意留下血样,有违逻辑。在此种不利情形下,作为孙杨方,不仅要对决定留下血样进行合理说明,而且要证明将该决定形成既成事实是在IDTM工作人员自愿同意下完成,否则,其中就存在其它因素或行为。

本案孙杨的上诉,除非对方承认,孙杨方几乎难以证明血样是对方自愿决定留下或对方自愿同意留下。



张应国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现为陕西丰东(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联系电话:15829725959



...

返回首页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