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成功案例
我所帮助某国有企业避免一千二百万国有资产流失!
发布时间:2020-09-06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5日,某国有公司(A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被确定为B煤矿环境治理项目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2151859元。2011年1月20日C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与A公司签订合同书。同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由于C市D区政府主导进行残煤回收致使崔家沟煤矿环境治理项目区地形地貌发生较大变化,与经批准的环境治理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相差甚远,加之实施阻力较大,项目已无实施可能。2013年10月24日,C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解除了中标合同以及所有补充协议书、安全责任书以及中标通知书、项目标书、承诺等合法有效文件。C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向A公司拨付的项目工程预付款共计64.5万元,由于充分考虑到乙方因施工准备、生活建设、工程施工等各种费用支出,对此C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不再要求A公司予以返还,A公司也不得再提出其他费用要求。2016年1月19日,王某某以拖欠1200余万元工程款为由将A公司、张某某、曹某某诉讼至C市中级人民法院。A公司才知道公司的名义被史某某冒用并与曹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曹某某又以A公司B煤矿环境治理项目第一标段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了《土石方的施工协议》,由于曹某某拖欠工程款引发了诉讼。

【一审判决】由于曹某某持有不知从何而来的A公司第一标段项目部出具的委托书和聘任书,C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曹某某是借用A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一审判决A公司在1200多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省高院二审】面对曹某某已经身无分文,1200多万元要由A公司承担的风险以及重大国有资产可能流失被追责的重大压力,A 公司二审委托丰东律师事务所主任主办此案,二审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又作出了A公司在1200多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发回重审二审】2020年8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A公司在实际收取的6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撤销了一审判令A公司在1200多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

返回首页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返回顶部